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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119号文件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0-11-25 21:25:02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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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
临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20〕119号文件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临人社字〔202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4部门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61号文件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19号),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落实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创业地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请5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对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灵活就业新形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线上线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推广使用山东公共招聘网,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及求职者通过山东公共招聘网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帮助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农民工资源。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一视同仁,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农民工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符合规定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四、落实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政策。引导农民工参加实操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技能培训”新模式。对已享受线上平台培训补贴,2020年12月31日之前再参加同一职业同一等级线下实训并取得规定的培训证书的,按照我市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对参加线上培训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给予5元/学时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创新农民工就业服务模式。大力推行网格化就业服务模式,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零工市场)、乡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提供就业相关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岗位推介等服务。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暨零工市场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具备条件的相应路段实行“港湾式”拓宽改造,方便招工车辆短时停靠,即停即走。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到各县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做好服务监管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加大对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力度。坚决克服疫情影响,落实好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企业稳岗减负等各项政策,确保外出务工劳动力稳定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就地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疫情期间企业招用劳动年龄内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结合实际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增或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行技能培训全覆盖。做好来鲁就业的中西部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对单位招用中西部贫困劳动力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符合规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落实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确保2020年吸纳中西部贫困劳动力总数不少于2019年。
  七、落实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小额临时救助镇街直接审批有关要求,向申请人发放原则上不高于我市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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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农民工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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