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否则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2.考生在体能测评前,须如实反映本人身体状况,并签订身体状况确认书。对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的,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慎重把握能否参加体能测评,如坚持参加体能测评,本人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考生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及责任。
3.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考生凡应测项目中任意一项不达标的,即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再参加后续项目的测评。
4.考生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要求由本人逐项独立完成各测评项目。如他人协助完成测评项目,则该项目视为不合格。测评过程中不得穿着钉子鞋等辅助装备,不得强行阻挡他人,不得以不合理方法超越他人,不得冲撞、推挤、踩踏等干扰他人进行体能测评。
5.体能测评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考生需将所有通讯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于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测评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裁判、工作人员透露个人信息。
6.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取消测评资格,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7.考生对本人或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成绩宣布后的30分钟内向测评现场仲裁组提出申诉或举报,仲裁组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
鲁公网安备37130202372730号